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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4页)

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

2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

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

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

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

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

“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

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

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

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

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

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

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

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

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

5比

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FCC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

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8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

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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