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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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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至

9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告上法庭。1994年

“FCC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

03年一年

FCC就受到观众投诉

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Howard 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电台开了

55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

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

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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