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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损害赔偿的标准(第8页)

不符,蒋×娇作为一个拥有身份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送医时登记使

用的却是其他人的身份证,在通常情况下,患者的信息变更有可能是患者本人

姓名的变更,并不是只有患者身份的变更这一种可能性。山×芬手写的证明

的真实性原告有异议。虽然医院开具了患者基本信息错误变更证明,但是医院

对这一情况的证明仅具备形式审查的能力,也就是说医院只能证明患者的姓名

发生了变化,并不能证明患者身份的变化,即不能证明受伤的是蒋×娇而不

是山×芬。其次,根据住院疾病证明书上的日期标注,

此住院疾病证明是在

2015年5月25日办理的,而又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标注,2015年5月

26日蒋×娇尚未提供住院疾病证明书,而在日期标注之后又补了一句,“申

请人补了疾病证明书,拟予以受理。”这两个地方的日期标注和文字原告有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榕侯人社伤险认(决)字

第〔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请求撤销榕侯人

社伤险认(决)字〔2015〕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B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B2.

榕侯人社伤险(决)字〔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B3.入院记录、

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证明第三人的医疗记录前后不一致;B4.患者基本信

息错误变更证明,证明第三人的医疗记录身份变更,医院仅具备形式审查的能

力;B5.工伤认定申请表、住院疾病证明书,证明日期标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

时间前后有误。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

称,2015年5月26日蒋×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证据: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作牌、患者基本信息错误变更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内资企业登记基

本情况表、身份证、山×芬证明。因第三人缺疾病证明书,被告予以缺件告知。

当日第三人补齐材料,被告当日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蒋×娇工伤认足甲请的说明意见”“劳动合同书”“员

工名册”、工作牌。被告经审查认定第二人与原告双方主体适格。“劳动合同

书”“员工名册”均证明两者间劳动关系存在。第三人于2015年4月10日12

时在原告公司装配车间印刷玩具包装箱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中指,第三人

手上经过已经原告”属实。故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作出榕侯劳险伤(决)字〔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另第三人受

伤事实真实,提供医疗证明合法有效。原告承认第三人在原告公司工作过程中

受伤。综上,被告作出榕侯劳险伤(决)字〔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

第三人蒋×娇述称,2015年4月10日上午第三人是在原告公司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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