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华村)
法定代表人:陈×钦,该公司董事长。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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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李×,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南江大道
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1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景、蔡×辉,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蒋×娇,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币
罗平县罗雄镇××街×号。
原告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
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向
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
告的委托代理人洪×景、蔡×辉、第三人蒋×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榕侯人社伤
险(决)字〔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2015年4月10日上午12时许,第三人蒋×娇在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装
配车间印刷玩具包装箱时,右手中环指不慎被印刷机压轧受伤。第三人受到的
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予以认定为工伤。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A1.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
被告依法对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A2.工伤认定申请书;A3.工伤认定材
料清单,证据A2—A3证明第三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合法;A4.工
伤认定申请缺件告知书;A5.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证据A4—A5证明被告程
序合法;A6.邮寄回单,证明送达程序合法;A7.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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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发出举证通知书,程序合法;A9.身份证、户口本、
驾驶证、企业登记表,证明主体适格;A10.“工作牌”,证明第三人与申请人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11.患者基本信息错误变更证明、诊断证明书、入院记
录、出院记录;A12.“证明”及身份证,证据A11—A12证明第三人的伤情和
受伤事实;A13.“劳动合同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A14.“关
于蒋×娇工伤认定申请的说明意见”、工作牌、员工花名册,证明第三人与申
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的伤情和受伤属实。
被告提供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
原告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司诉称,第三人蒋×娇提供的入院记录和出
院记录,与其提供的住院疾病证明书上的姓名及其本人身份证的身份证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