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材料作出的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4.工伤案件注意事项
(1)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
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
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
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
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
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所以工伤认定
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
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
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2)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能在一年期内申请工
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另一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时,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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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引起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等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
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
致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可
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
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
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
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
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附:本案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仓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