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娇诉被申请人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因工资、工伤待遇争
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仲裁请
求:一、请求贵委依法裁决于2015年7月1O日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
实劳动关系;二、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住院伙食
补助费350元(2015。4。10—2015。4。17);2.住院护理费:1043元[7×149
(2015。4。10-2015。4。17)〕;3.交通费:1OOO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
9720
元(2015。4。10-2015。7。10);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680元;6.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25810。71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10。71元;8
.经济补偿金:3240元/月×O。5个月=1620元(2015。3。9-2015。7。10);9.
鉴定费:320元;10.未支付工资:1080元(2015。4。1-2015。4。10);以上1-1O
项合计89434。42元。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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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委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着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互谅互让,自愿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于2015年7月1O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福州银×玩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0日工资、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7月
1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该
款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5月30日当庭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同时,
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申请书中的其他申诉请求,自愿放弃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
劳动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自愿确认至2016年5月30日止不存在其他任何
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规定,本委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
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首席总裁员梁××
仲裁员程××
仲裁员林×旺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第五章?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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