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租住的单位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约定无效;二、确认原告对原坐落于
仓山区瑞荣坊×号的房屋陈×文租住的单位公房享有拆迁安置权益;三、本
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州市××医院辩称,本案属于单位分房福利纠纷,不属于法院管
辖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同时,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福州××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其对诉
争房屋的拆迁没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福州
市××医院,原告主张拆迁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其在
拆迁中均依法拆迁,所签订的协议已履行完毕。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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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福州市××征收工程公司辩称,其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根据被告福州市××医院提供的材料,是依据办公用房拆迁,不是按
照住宅拆迁,当时其已调查清楚,是合法有效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
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
回起诉。本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福州市××医院分配给原告家属居住的公有
福利分配住房,涉及单位公房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娟的起诉。
诉讼费142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员陈×辉
代理审判员陈×挺
代理审判员吴×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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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娟,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瑞荣坊×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陈×娟,福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
公园××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