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告××财保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140元。
被告××财保承保范围以外的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物流赔偿。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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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日内向原告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4140元;
二、被告福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
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计1501元,由原告卞×负担1216元,被
告福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潘×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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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
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