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会变的。江青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最初,她在俞启威的影响下,加入中国共产党,走过一段革命的道路。她到上海以后,在‘晨更工学团’里工作,表现也还是可以的。但是,她后来进入上海戏剧界、电影界,明显地表现出争名夺利、爱出风头,生活作风乱七八糟,等等。……后来,随着地位的变化,她越走越远,以至篡党夺权,成了‘四人帮’的头子,成了反革命集团的头子,成了历史的罪人。”
一九三八年四月,当鲁迅艺术学院在延安成立之后,江青调到那里,担任戏剧教师。
一九三八年八月,江青得到重要调令,即调她到军委办公室当秘书。实际上也就是到毛泽东身边工作——对于江青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时,江青进入延安正好一年。
“约法三章”
毛泽东毕竟是中共最高领袖,而江青又是那么一个在上海曾闹得满城风雨的影星,何况那时毛泽东和贺子珍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江青和毛泽东恋爱的消息传出,反对者大有人在。
内中,最为激烈的反对者是张闻天。他认为,贺子珍是一位优秀的中共党员,有着光荣的斗争历史,又经过长征的艰苦考验,多次负伤,应该受到尊重。
但是,也有人以为,毛泽东要跟谁结婚,纯属毛泽东个人私事,他人不必多加干涉。爱情不等于“干部鉴定”,无法勉强。支持者中最为激烈的是康生。
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的婚事,同意了毛泽东的意愿,但对江青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江青只能以一个家庭主妇和事务助手的身份,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与健康,将不在党内机关担任职务,或干涉政治。”
这一规定,后来又被传为“约法三章”。这“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文件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
版本之一:
“一、不准参政;二、不准出头露面;三、要好好照顾毛泽东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
“(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泽东的关系作为政治资本;(二)她只能成为毛泽东的事务助手,不得干预政策及政治路线的决定;(三)她不得担任党内机关的重要职务。”
版本之三:
“(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二)毛与贺子珍的婚约一天没有解除,只能称‘江青同志’,不能称‘毛泽东夫人’;(三)除照顾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过问党的内外一切人事和事务。”
不过,毛泽东的卫士长李银桥,否认曾有过“约法三章”。他如此说:
“还流传什么‘约法三章’?江青打倒了十几年,真有这个约法三章,约法人早就出来证明了。没人证明么。”①
①权延赤,《卫士长谈毛泽东》,北京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
李银桥的意见,可以作为“一家之见”。
值得提到的是,那位美国的维特克在《江青同志》一书中,没有说“约法三章”,但提及了:今后二十年或一生之间,江青只能专心家事,不准干预公事。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崔万秋在其所著《江青前传》中,提及国民党军队攻下延安时,曾查获王若飞的日记本,内中记述了“约法三章”的内容。王若飞当年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他记下“约法三章”是可能的:
“第一,毛、贺的夫妇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
“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今后谁也无权向党中央提出类似的要求;”
“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
台湾方面公布的王若飞所记“约法三章”,文字较严谨,内容也比较准确。只是尚未见到公布原件手迹。这一“版本”的“约法三章”,是当时的原始文字记录。其余种种“版本”,是凭借记忆回忆或口头传说,所以彼此有出入。
根据王若飞所记“约法三章”,第一条规定了毛、贺、江三人的关系,第二条规定了江青的任务,第三条规定了对江青所作的限制。这三条,条理清楚,用词稳妥,是种种“版本”中最为可信的。
终于和毛泽东结婚
二十四岁的江青,终于和四十五岁的毛泽东结婚了。
结婚的时间,一般笼统地说是“一九三八年秋”。朱仲丽说是一九三八年十一月。
倒是徐明清的回忆更具体,她记得是一九三八年十一月里的一天——那一天日本飞机第一次轰炸了延安。
笔者查阅了《中国现代史大事记》①,该书记载:“一九三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日机轰炸延安,死伤三十余人。次日又轰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