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也有一位女性,孤儿寡母,经过多年的千辛万苦,为死去的丈夫偿还了一大笔债务,在媒体上披露后,引起热议,引起人们的敬佩!这位妇女没有什么豪言壮语,非常朴实地认为这是她该做的事!
责任无处不在,存在于生命的每一个岗位。
一对夫妇,生了孩子出来,就有义务有责任抚养、教育他(她),子不教,父(母)之过;一个教师,人家把孩子送到学校来读书,就有义务和责任尽心培育,教不严、教不好,师之惰;作为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有责任尽孝心。学生尊师好学,医生救死扶伤,军人保家卫国。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必然要对自己、对家庭、对集体、对祖国承担并履行一定的责任。
是的,责任最根本的就是两字“应该”:承担应该承担的任务,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推而广之,做应该做的事,做应该做的人。
在通往优秀的大道上,你是漫步也好,是疾行也罢,潇洒走一回也罢,责任总是与你相伴而行,义务也是如影相随的。
一个人,要尽的义务太多。人,就是为了尽义务、尽责任才来到人世间走一遭的。
第二,份内应做的事。
宋·司马光《谏西征疏》:“所愧者圣恩深厚,责任至重。”
清·李渔《玉搔头·止兵》:“曾与老爷当面说过,内患不除,是老爷的责任。”
高晓声《拣珍珠》:“她是妇女主任,本大队姑娘的思想问题,有责任做些工作。”
“份内”与“份外”相对应。我们夸奖一个人,常常说:这个人不分份内份外,都积极主动干工作。一般是指工作职责范围内,有一定规定、界定的范围之内,狭义地讲,就是本职工作。
笔者在《员工与智商情商》一书中,曾对份内、本职工作作了阐述,岗位职责规定了的是本职工作,是份内之事;与之相关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份内工作;甚至在本公司、本组织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本职工作,都是员工份内的事。 txt小说上传分享
责任有价(4)
“请问贵公司销售科的张科长的电话是多少?我有要事找他?”外面来电话了。
“对不起,我们这是财务科,请问传达室。”财务科的人员回答。
“请问传达室的电话是多少?”外来人又问。
“我不是说了吗,我们是财务室。”说完,电话放了。
从一般情况看,这位财务人员回答的是对的,找张科长、张科长的电话、传达室的电话,这些的确不是财务人员的本职和份内工作,但是,很可能人家找张科长是一笔销售业务,就凭财务人员的这一番话和行为,人家可能不与这个公司合作了。
只要是本组织的事,都有份内和本职的性质。
第三,对过失的承担。
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陈登科的《风雷》第一部:“俺黄泥乡,戴上这么一顶落后的帽子,你们全没有责任哪?”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误和挫折是难免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犯不犯错,而是要预防犯错,不要一再犯同类错,在同一块石头上不断绊跤,那才是可悲的。
犯了错,就要有人和组织承担,就是要有责任主体,以便找原因,找到改进的办法。最最害怕的是,一个事故发生,大家都有责任,大家都没有责任,板子都打不了,没有人或组织明确地承担责任,最后,不了了之,一次次交学费,一次次重复出现同样的事故。
承担过失,需要责任,需要勇气,是为了亡羊补牢。
我们要依法治国,“法”有价值。法就是一种责任,很多责任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法律责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了法律义务的后果。
有学者认为,关于狭义的法律责任的含义,法理学界存在分歧。有学者就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该说之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责任的本质,不能有效地将责任和义务区别开来。
第二,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责任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四,手段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
第五,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
第六,负担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负担。
第七,责任能力说。认为法律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
这是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也许有一些缺陷,但是,作为法律领域理论和实践,对我们认识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责任的价值也是极有意义的。
责任有不同的范畴,如家庭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领导责任,等等。这些不同范畴的责任,有普遍性的要求,也有特殊性的要求。责任只有轻重之分,而无有无之别。
责任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