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种族混杂而又疆域有限的政府,把人和等级的划分当成最坚实的基础。就法国而论,最后的自由权利靠着5万名贵族[75]的精神、地位甚或偏见来保持原有的活力;200个家族的直系子孙形成英国立法机构的第二个分支,即上议院,在国王和平民之间维持宪法的平衡;贵族和平民以及外人和臣民之间的地位差异,支撑起了热那亚、威尼斯和古老罗马的贵族政治。提到这些,男性的完全平等是混淆极端的民主政治和专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要是有任何人能够出人头地,被擢升到奴隶同伴或市民同胞之上,就会冒犯到君王或人民的尊严。罗马帝国在衰亡的过程中,共和国引以为傲的身份划分逐渐被废除,查士丁尼的理性或本能使他完成了一位专制国君的简单模式。民众普遍尊敬拥有世袭财产或显赫祖先的人,皇帝无法去除这种心态。他乐于将荣誉的头衔和优渥的薪俸赐给他的将领、官员和元老院议员,有些并不固定的恩典让他们的妻子儿女分享。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罗马市民一律平等,帝国的臣民都是罗马的市民。这种极具价值的特性最后变得虚有其名。罗马人再也不能用发言来制定法律,更无权选出每年任职的官员。他们一旦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会妨碍到主子专横的意志。一度只有市民具备管理民政和指挥军队的资格,这样才能接替祖先的征战大业,后来这种资格却被拱手让给日耳曼或阿拉伯的大胆冒险家。
早期的恺撒在意“自由出身”和“奴隶出身”的区别,非常严格地加以辨识。这完全取决于“母亲”的身份,要是她从受孕到分娩这段特定时间能证明是自由的市民,那么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奴隶被仁慈的主人释放以后,立即成为“释放奴”或“自由奴”的中间阶级,但是他们并未解除服从和感恩的责任。一个自由奴辛劳工作所得的成果,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继承三分之一,要是死后没有子女或是遗嘱,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财产。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权利,不过他的恩典将处于低等阶级的自由奴的羞辱标志移走:不论任何人,只要终止奴隶的身份,立即取得市民的资格,不得保留或延迟。虽然被释放的奴隶并没有被自然赋予自由出身的尊严,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将这种尊严再次赐给他们。从前为了防止释奴的行为过于浮滥,使卑贱和贫穷的罗马人迅速增加,法律对年龄、形式和数量都有限制。他最后将这些法令全部作废,立法的精神有助于国内奴役制度的崩塌。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东部行省到处充斥着人数众多的奴隶,无论是家生奴还是购买获得,都是供给主人使用,价格从10个金币到70个金币不等,依据他们的年龄、体能和受教育程度区分。[76]政府和宗教发挥影响力,使得处于依赖状况下的艰难困苦能够逐渐减少,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绝对的权力,能掌握奴隶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鸣得意。
自然法则使大多数动物爱护和教导幼小的后代。理性的法则使得人类以孝顺回报父母。但是父亲对子女独有的、绝对的、永久的统治,是罗马法的特有之处,这种传统几乎和城市的建立同时产生。无上的父权是由罗慕路斯创立确定,在实施3个世纪以后,刻在十人委员会的第四块铜板上面。罗马公民的成年儿子在广场、元老院或军营享有“人”的公权和私权,然而在父亲家里他仅是“物”,根据法律,他与动产、牛只和奴隶没有差别,任性的主人可以将这些东西随心所欲地转让或毁灭,在人世的法庭无须负任何责任。养育者的双手可以收回无偿赐予儿子的礼物,而无论是由儿子的劳力还是财产所获得的东西,都会立即丧失所有权,成为父亲名下的产业。他被偷的财物(他的牛只或儿女)可以通过同样的盗窃方式取回,要是任何一方犯下非法侵害的罪行,他可以选择赔偿损害,或是听任讨厌的“动物”受到侵害不予理会。基于贫穷或贪婪,一家之主可以出售他的儿女或是他的奴隶。奴隶的状况反而更为有利,在第一次释奴以后就能恢复已经丧失的自由。儿子在被释以后又要回到丧尽天良的父亲身边,可能被迫陷入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奴役生活,一直要到三次出售和受释以后,才能脱离一再被滥用的父权。
根据法律赋予父亲自由处理的权力,父亲可以对子女真正或虚假的过失施以责罚,像是鞭笞、囚禁、放逐,或是将子女与最卑贱的仆役锁在一根链条上,送到农村去做苦工。父母的威严在于掌握着儿女的生死大权,执行血腥死刑的例子,绝不会受到惩罚,有时甚至会获得赞扬。在罗马的编年史中,上溯到庞培和奥古斯都之前的年代,到处都可以找到这类记载。无论是年龄、阶级、执政官的职位、凯旋式的荣誉,都不能让最显赫的市民免于孝顺父母的束缚。他自己的后代与共同的祖先全部包括在家庭之内。对于养子的要求就神圣和苛刻而言,与对亲生子并没有不同。罗马的立法者并不害怕父权的滥用,虽然并不是没有这种危险,但他们对父爱的亲情具备无限的信心。这种被压迫的状态可以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得到纾解:每一代人都能成功转变成让子女敬畏的父母和主人。
最早对父权的限制要归功于努马的公正和仁慈。未婚女子要许配给自由人,必须获得男方父亲的同意,但是她的婚姻受到保护,不会让她受到成为奴隶妻子的羞辱。在最早的时代,当邻近的拉丁人和图斯坎人欺压罗马这个城市时,城内经常发生饥馑,出售子女成为常见之事。但是随着罗马人不再能合法购买市民同胞的自由权利,市场逐渐萎缩,共和国的征战也摧毁了这一类的奴隶买卖。父亲传给儿子的是并不完整的财产权,依据《御法集》和《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确定有“原始财产”、“附加财产”和“登记财产”这三重区分。所有得自于父亲的财产,儿子只能给予别人使用权,所有权则永远归自己所有。然而如果他要出售财产,债权人不能将奉养父母的那部分列入其中。无论父亲通过婚姻、赠予还是旁系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增值了多少,这些都要传给儿子;父亲若非出于特别状况被排除在外,可以终生享有收益权。只有士兵通过战胜敌人获得、掠夺和遗赠的战利品,可以不必与父亲共有,这是军人英勇杀敌合法和应享的赏赐。经过合理的类推,非共享的部分延伸到任何自由业所得到的酬金、服务公家机构的薪资,以及皇帝和皇后神圣的恩典。
一般而论,对于市民的生命而言,父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威胁不如自身财产带来的危害。然而对于一个不配做父亲的人而言,儿子的生命会妨碍到他的利益或情感:从腐败所产生的同样的罪行,更能清晰地感受到奥古斯都时代的人性。残酷的伊里克索鞭笞自己的儿子直到儿子气绝,皇帝将他从愤怒的群众手里救出来。[77]罗马的父亲纵情于奴性的统治之下,把自己降格成严肃而又温和的法官。阿里乌斯私开法庭,对自己的儿子宣判莫须有的弑亲罪,奥古斯都出面干预,提供个人意见,宣布对其处以放逐的判决。有个父亲像强盗一样,抓住打猎的机会杀害一名年轻人,说他与继母发生乱伦的恋情,哈德良将猜忌的父亲流放到海岛。个人进行私下的审判,严重违反君主政体的精神,父母只有再将自己从法官降到原告。塞维鲁·亚历山大责令官员听取他的控诉,并执行他的判决,他不再能夺取儿子的性命而免于谋杀的罪名和刑责。公正的君士坦丁最后还是将弑亲罪的痛苦加在儿子身上,这种罪行只有运用《庞培法》才能免于惩处。
类似的保护存在于每个时代,有理性的人会赞许保卢斯的仁慈,凡是扼杀和饿死初生婴儿,或是自己没有怜悯之心,却将婴儿抛弃在公共场所,博取大家恻隐之心的父亲,保卢斯将这种人判处谋杀罪。但是遗弃子女在古代是沿袭已久的恶行,而且极为猖獗。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罗马父权观念的民族立下规定,不仅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实施以后也不会得到惩处。呼吁人类良知的悲剧诗人,竟然认为这种流行的习俗根本无关紧要,同时用经济和同情的动机来加以掩饰。[78]要是父亲忍得下心,虽然不能逃过谴责,但至少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罗马帝国到处沾染婴儿的鲜血,等到瓦伦提尼安和他的同僚在位时,他们将这种谋杀罪列入《高乃利乌斯法》的条文和所要表达的法律精神中。然而司法体系[79]和基督教信仰的教导不足以消除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唯有加重刑责,对其判以死刑,产生吓阻作用,才能够增强原本温和的影响力量。
经验证明,未开化的野蛮人是侵犯女性的暴君,社会生活的进步才会改善妇女的处境。为了能够获得强壮的后代,莱喀古士将结婚的年龄延后,努马原来定为12岁,这实在是太过年轻,导致罗马的丈夫随自己的意愿来教导纯洁和服从的处女。按照古代的习俗,他把新娘从她的父母那里买来,她要履行“初夜”的责任。在为她花费3个铜币以后,她就可以被引导到丈夫家中拜祭灶神。祭司在10名证人陪同之下把水果当作奉献的供品,签订婚约的伴侣坐在同一张羊皮上,吃用麦或米做的咸饼,称为“麦饼联婚礼”[80],用意大利的古代食物作为心灵和肉体神秘结合的象征。但是这种结合就女方而言,极为严苛而且不够平等。她要抛弃娘家的姓名和祭神仪式,接受新的奴役生活,她唯一的装饰就是收养的头衔。
有关婚姻法的制定既不合理也不文雅,一个家庭的母亲(这是最适当的称呼)成为很奇特的角色,被看成自己子女的姐姐,对她的丈夫或主人而言则是女儿,只有丈夫被授予掌握家庭的父权:她的行为要经过他的裁决,可能会得到同意、谴责或惩罚,即使他无理取闹她也要遵守;他可以进行生或死的审判;在通奸和酗酒[81]的案件中,可以对其做出适当的判决;她获得和继承的利益全部归丈夫所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妇女的定义不是“人”而是“物”,要是最早的头衔存在漏洞,她们就会像一般的动产那样,丈夫在使用或拥有一整年以后,合法获得对妻子的所有权。罗马的丈夫,一般而言,可以免除或拒绝婚姻的债务,然而雅典人和犹太人的法律非常审慎提出坚定的要求。[82]罗马人对一夫多妻制根本没有概念,所以不会让更美丽或更可爱的伴侣跟他同床共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