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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第1页)

网络调查时代的挽歌第一章

11岁的小男生递给老师一张纸条:“我要杀了你!”男生偷偷地将菜刀放进了书包。这一切,皆因孩子没有将纸扔进垃圾桶,老师当场命令孩子将地上的纸含在嘴里长达20分钟,孩子认为老师严重地伤害了他的自尊。

我注意到,媒体在报道这名老师时,强调她是“全校公认的一名优秀教师”。然而,就是这样的优秀教师,却要求学生将垃圾含在嘴里,并进行体罚。这让我非常纳闷,这样的“优秀教师”的“优秀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这种教育行为,显然有悖于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但是,她却成了“优秀教师”。也就是说,她的粗暴、简单、机械的教育行为,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也是得到“全校公认”的。当这种可怕的教育行为长久得不到应有惩罚,相反还能成为其教育教学的“实绩”,这又是何等悲哀呀。

有人把教育对人的心理和精神的扼杀和扭曲称为“教育杀人”,我以为很贴切。可怕的是,现实生活中,太多的“教育杀人”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和扼制。如此,就会出现“优秀教师”令学生“口衔垃圾”这样的教育悲剧。当我们的相关法律和社会规范无法对实施“教育杀人”的教师进行惩罚的时候,就出现了这种令人心痛的“学生要杀师”的行为。

所幸的是,这幕“学生杀师”的悲剧最终未能上演,否则又会是怎样的“教育之痛”呀!但是,这幕差点上演的悲剧,应该提醒我们,再也不能漠视师德问题了,再也不能对“教育杀人”的现象放任自流了。

现在,我们许多教育工作者,处处用“长官意志”来束缚孩子自由的心灵。比如,对孩子的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听话教育”。要听老师话,听家长话,听干部的话等等。这样,根本不能给孩子提供真实表达的空间。当孩子达不到教师的要求时,这些老师的教育手段往往简单粗暴。这种对学生严重缺乏爱心的行为,实际上正是当前“师德缺失症”的重要表现。

没有爱心的教师,没有师德的教师,给学生提供的教育,自然就会变成“杀人的教育”。这样的教育,不但扼杀了太多学生的创造力、想像力,培养出来的学生,也都是一株株畸形的“病梅”。但是,在教育园里,教师由于比学生处于强势位置,加上受传统“师道尊严”的影响,学生对教师往往也只是“服从”。而许多家长出于望子成龙心理,对教师的一些有悖教育道德和教育法规的行为,也往往不敢反抗。这样,师德缺失背景下的“教育杀人”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教育的一种积弊。

这名教师是“公认的优秀教师”,却成为学生要“杀”的对象。教育者成为被教育者如此仇视的对象,就是由于受教育的人可能成为教育的“牺牲品”。如此令人心酸的教育闹剧提醒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理性反思教育体制、教育模式和教育手段的弊端。 。 想看书来

时代的挽歌第二章

小蕊回忆可怕一幕12月9日,记者在汉阴县医院见到了正在接受治疗的小蕊。眉目清秀的女孩现在看上去一脸蜡黄。

问她事件过程,她一直沉默,记者只好让她把情况写下来。以下是小蕊写在记者采访本上的内容:“那天中午第二节课下了的时候,我和何某某(指同学)一块去喝水,到他(指体育老师沈某)宿舍后,喝完水,何某某先出去后他对我说:‘你放学到我的宿舍去一下行吗?我找你有点事情。’放学后我一个人去了,我推门进去之后,他把门紧关上。我就去拿杯子去倒水喝水,喝完水,问他有啥话,请快点说。他什么也没有说,将我一把抱住,我就用手推他,问他想做什么,他什么也不说,还是紧抱着我,随后就把我放到床边将我摁倒,我用力反抗,可他一直将我压住,将我强暴了……”遭受严重精神创伤的小蕊显然不愿意回忆那难堪的一幕,她也不愿意写“沈某某”3个字,只是用“他”代替。只是在最后,她写道:“现在我最恨沈某某,我要告他,为我自己讨个后路。”有关部门欲“私了”在小蕊叙述的这次“强暴”发生后,沈某给了她50元钱。这个农家少女有保护自己的本能,但考虑到是“不光彩”的事,不敢说给别的老师和同学,更不敢给父亲说,也没有报案。

就这样,有了第一次后又有了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直到今年10月21日,因小蕊突然失踪而引出小蕊的父亲持刀砍伤沈某,当地派出所侦查时,小蕊才道出被老师沈某某性侵犯一事。

10月25日小蕊在家中服毒自杀被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

与此同时,汉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初步调查后告知小蕊的父亲,因小蕊当时没有报案,加之说自己前几次是被强迫的,而以后是自愿等原因,结合他们对沈某的调查,不能按照*罪追究责任,他们只能将调查材料转至县纪检委和*门进一步处理。

然而,让小蕊的父母,这对老实善良的农民夫妇想不通的是,事发后包括县文教局等有关部门的“公家人”,竟积极参与了私了调解此事。

事发后,沈某就曾委托他人说情企图“私了”。当地镇政府领导和主管文教的负责人以及学校领导都曾参与调解此事。据小蕊的父亲讲,镇政府个别领导在调解中居然提出对体育教师沈某罚点儿款了事,并说让家长签字同意保留沈某公职。

司法局出面“协调”12月16日,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出面调解此事,参加者有县文教体育局、司法局领导以及*镇党委、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及*镇文教办、*中学、*派出所有关人员。县文教局和镇领导告诉小蕊父母,这个官司打下去,不但不一定会追究沈某责任,还有可能把小蕊她爸抓起来,因为小蕊她爸把沈某砍了一刀;另一条路是接受条件“一次了断”。犹豫到晚上,小蕊父母签了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出具了一份有正式文头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大致是:沈某给小蕊一次性精神抚慰金等经济补偿3.5万元整,作为本案一次性了断;小蕊及其父母表示不再追究沈的刑事及其它责任,对沈的行政处分服从组织处理决定。

《民事调解书》对小蕊及其父母的规定以及“请求组织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这一条也是小蕊和父母最想不通的。协议最后一条是“本协议的当事人签字后,自付款完毕之时立即生效,双方永无反悔,不再上访,不再诉讼,小蕊及其父母不得再纠缠学校等单位,双方坚决履行协议条款的事项,共同遵照执行”。作为对沈某的“惩罚”,有一条是“小蕊住院费和小蕊父亲砍伤沈某的住院治疗费全部由沈某承担”。

《调解书》有悖法律针对汉阴县司法局主持达成的这份调解书,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车晓岗律师认为,这份调解书的许多内容都是不合法的。他说,事发后有关部门出面就小蕊一案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调解是可以的,但这份调解书直接对沈某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私了”是无效的。因为涉嫌*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应由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不在受害人手中。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不愿追究责任,司法机关也完全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有关此部分的“调解”毫无法律效力。如果小蕊及父母对公安机关“沈某不构成*”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

另外,该调解书中关于小蕊的父母“请求组织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内容,不仅有违背受害人真实意思的嫌疑,且按照《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重道德败坏的人肯定不能担任教师职务甚至其它公职,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今年10月,发生在白水县的“禽兽教师”王富荣十多年*、猥亵女生16人一案,王富荣在校园里蹂躏十多名孩子而长期没有暴露,与有关部门的态度不无关系。近年来校园里的性侵犯案件屡有发生,为什么没有给小蕊一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敲响警钟?

汉阴县*镇*中学15岁女生小蕊(化名)遭体育老师严重性侵犯,其父一怒之下刀砍老师,小蕊羞愤服毒自杀幸被救一事见诸报端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日前获悉,就在女孩全家发誓要“告倒”老师之际,镇政府及司法部门却出具《调解书》对此事“私了”,最终,受害女孩拿到3.5万元精神赔偿,其家长代其屈辱地在《调解书》上签名,表示不再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并请求“组织”安排该教师继续在学校或其他单位任职。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这份《调解书》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尤显荒唐的是《调解书》竟出自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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