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交给周×建”如何理解。周×建认为,是以周×萍名义购房但双方
仍约定该房产实为周×建所有。周×萍、徐×敏认为,该房产确系周×建
所出资购买,但周×建是基于父女关系,将房产赠与周×萍和与徐×敏的。
本院认为,周×建之主张暂借用周×萍名义购房但产权应为周×建所
有,但周×建未能举证证明周×建与周×萍、徐×敏存有本案诉争产权归
周×建所有的约定,故周×建之主张的事实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
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诉争房产坐
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路×号××园×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
×××号)登记在周×萍名下,其权利所有人应为周×萍。周×建主张周
×萍应归还房产,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周×建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周×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明
人民陪审员?吴×华
人民陪审员?林×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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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
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
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
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十四章?民间借贷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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